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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扬超 卢扬超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并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成功办理了离婚、继承、房产、合同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获得当事人的好评。其擅长处理:离婚(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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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卢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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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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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不离家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北京某法院前几天发布了一个因“离婚不离家”引发案件的调研报告,称房价高涨导致离婚后无房一方无处居住成为“离婚不离家”的重要因素。某报以《高房价助推“离婚不离家”》为题进行了报道。

调研报告称,导致离婚不离家现象出现,主要是三个原因:一是获得房产的一方或拿不出房产一半的资金,或即使拿出了,对方也还是买不起房;二是一方因限购政策无资格买房;三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欲重归于好,或为了教育子女而同居。

高房价助推“离婚不离家”

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购买一套房屋已属不易。离婚时,获得所有权的一方很难支付高额的折价款给对方;而未获得房屋的一方,即便拿到一半的折价款,想再买房,也是困难重重。

“离婚不离家”是夫妻双方离婚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现象。6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发布了一项“离婚不离家”引发案件调研,结果显示,房价高涨导致离婚后无房一方无处居住成为“离婚不离家”的重要因素。

法官在调研中发现,导致离婚不离家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条件因素。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房屋价格也是水涨船高。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购买一套房屋已属不易。若在离婚案件中唯一的一套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该方可能根本无力支付高昂的房屋折价款,而对方当事人即使拿到折价款,数额也不足以另购房屋,从而面临无处居住的处境。

二是国家政策因素。近几年来,北京等各大城市纷纷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根据政策,一些户籍不在本市的当事人已经没有在本市购买房屋的资格。若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住房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已经没有购房资格,失去了另购住房的可能,也会导致其无房居住的结果。

另外,从感情因素上看,一些夫妻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都希望通过共同居住和生活达到关系修复的目的。另外一些父母为孩子考虑,认为居住在一起共同照顾抚养孩子,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于是主动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自愿主动选择共同居住,但是认为关系尚未到复婚的条件,故未办理复婚手续。

“离婚不离家”现象易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排除妨害纠纷。夫妻离婚后基于客观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双方矛盾较大,一方就会阻碍对方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碍的一方便会要求对方排除妨害;离婚后主动搬回共同居住的,若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日后双方关系恶化,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一方便会要求另一方搬出。

二是因暴力引发的侵犯人身权纠纷。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导致的“离婚不离家”,双方在共同居住过程中,可能因为生活中的各种摩擦产生纠纷,进而引发暴力冲突,这种冲突已经超出了家庭暴力的范畴。

三是同居关系纠纷。离婚后主动选择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生活中共同负担开支、购置家庭财产、共同抚养子女,形成同居关系,一方或双方欲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会产生纠纷。

法官建议,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尝试多重途径,妥善处理房产问题。由于客观的经济、居住条件所限,法院判决将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价高涨的现实下对双方财产权利和居住权利的一种保护。但在处理房屋权属问题时,不仅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居住条件,更需要考虑双方关系,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现实基础。对于双方矛盾未激化,关系较和缓的,判决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适当的。若双方矛盾突出,情绪对立严重,则不宜如此判决。可以考虑将房屋拍卖或整体出租,房价款或房租由双方分割,或是房屋由双方共有、一方居住并支付对方租金等方式,妥善处理房产利益。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8)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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